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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bob手机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19 16:31:54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12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结合总局今年5月统一部署的重点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且将已安装的涉案侵权产品全部拆除,积极消除危害后果,2023年1月28日,南京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65套、罚款19.7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游销售公司的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5月26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某茶叶批发商业市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梁溪区某茶叶商行正在销售标称生产商为江苏宜兴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雄狮6” 工夫红茶,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筒却明显过小,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检验,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50%,大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小于等于45%的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5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螺红茶茶叶礼盒,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种子门市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2月20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江市某公司擅自改造35蒸吨燃煤锅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与江苏某锅炉有限公司签订了“省煤器及清灰改造与安装合同”,并委托济南某锅炉有限公司将当事人已停用的35蒸吨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颗粒燃烧锅炉。锅炉改造完成后,当事人一直未申请检验,没办法提供该锅炉的有效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检查时当场开具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4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酒类产品,包括马爹利XO 12瓶、马爹利蓝带14瓶、黑牌25瓶、马爹利名士42瓶、轩尼诗VSOP 17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委托江苏某检测公司对上述酒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不相符,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单位鉴别,上述酒品与商标注册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经营的正品不符,为假冒产品。经核算,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为7.7万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酒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4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酒品110瓶、罚款65.41万元、责令停产停业5天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马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四件套30套、没收违法所得1.06万元、罚款9.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9日,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合作社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97只未更换自闭装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执法人员立即对钢瓶检测机构——盱眙某气瓶检验公司展开追查。经查,2022年6月至12月,当事人为某液化气站钢瓶进行检验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23只钢瓶未更换新自闭阀,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2022年9月初,当事人为某合作社295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时,未逐只对该批次钢瓶做水压试验,存在漏气点;2022年9月底,当事人为某合作社497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换钢瓶自闭阀,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2021年9月26日,当事人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被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本次为一年中的再次违法。

  2023年4月17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对检验责任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根据举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冷萃超即溶咖啡”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依法抽样取证。经查,举报人经营的“冷萃超即溶咖啡”使用的包装、装潢为小型立体咖啡杯形状,配有独特色彩、数字、字母图案等组合设计要素,自2018年以来,举报人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国及全球范围内对“冷萃超即溶咖啡”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其销量在同类产品中领先且持续位居某平台咖啡类产品销量榜首,获得诸多奖项。当事人经营的“冷萃超即溶咖啡”的包装、装潢使用了同样的迷你小杯子立体包装以及数字图案组合,形状上、色系上与举报人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间,当事人通过在多家平台开设的五家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冷萃超即溶咖啡”,违法经营额合计405.06万元。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下架所有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案件办理期间与举报人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2023年4月10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实施混淆的“冷萃超即溶咖啡”16盒、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根据举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17台处于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有效定期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对上述17台自动扶梯予以查封。经查,17台自动扶梯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镇江分院扬中所对该17台电梯进行定期监督检验,检验后现场出具了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不再使用17台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3年3月7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6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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