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化工异味扰民”的信访投诉。根据异味多集中在夜间时段的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区和相关工业园区开展明察暗访,最终锁定异味来自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21年9月开始建厂,已建成东、西两个车间,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东侧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有废气喷淋设施和焚烧设施,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内有刺鼻性酸臭味。经查,该企业于2019年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截至案发时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依据环评文件,其主要经营产品是三偏磷酸钠和六偏磷酸钾,但该企业目前实际生产产品为亚磷酸和三偏磷酸钠,其中部分亚磷酸产品已外售获利。经评估,该企业投资额为931万元。为防止污染持续和相关证据灭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制作设备和原料等实施了查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分别对该企业和直接负责人常某处53.5万元和11万元罚款。
2021年12月16日,根据上级交办,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开展检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台130吨燃煤锅炉及其配套的多管陶瓷式除尘器和脱硫脱硝设施处于运作时的状态。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12月23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12月31日,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开展复测。检测结果为,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超标。2022年3月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企业2021年12月16日的超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4.6万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276.8万元(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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